審計項目管理辦法
為規(guī)范審計項目管理工作,提高審計質量和效率,保證審計工作的客觀、公正、獨立,根據《審計法》和相關法律法規(guī),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guī)范審計項目管理工作,提高審計質量和效率,保證審計工作的客觀、公正、獨立,根據《審計法》和相關法律法規(guī),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審計項目的管理和監(jiān)督,確保審計項目依法、規(guī)范、高效實施。
第三條 審計項目管理辦法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
(二)保密的原則;
(三)依法、規(guī)范、高效的原則;
(四)責任明確、追究及時的原則。
第四條 審計機關應當建立審計項目庫,對審計項目進行編號、登記、審核、實施、報告、結束等管理工作。
第五條 審計項目管理辦法應當明確審計機關審計人員的職責和權限,規(guī)范審計程序和工作流程,確保審計工作的規(guī)范化和標準化。
第六條 審計項目管理辦法應當明確審計機關對審計項目的真實性、合法性、合規(guī)性、目的性、風險性等進行審查和評估,確保審計工作的質量和準確性。
第七條 審計項目管理辦法應當明確審計機關對審計報告的編制、發(fā)布、使用等進行規(guī)范和管理,確保審計報告的及時、準確、全面、客觀。
第八條 審計項目管理辦法應當明確審計機關對審計項目的內部控制進行審查和評估,確保審計工作的內部控制制度的完善性和有效性。
第九條 審計項目管理辦法應當明確審計機關對審計結果的處理和報告,確保審計結果的公正、公開、及時。
第十條 審計項目管理辦法應當明確審計機關對審計項目的收費和審計報告的打印、發(fā)布等費用的結算方式、標準和管理程序。
第十一條 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審計項目管理工作的監(jiān)督和檢查,及時發(fā)現和糾正審計工作中存在的問題,保證審計工作的規(guī)范化和標準化。
第十二條 本管理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實施。
審計機關應當嚴格按照本管理辦法的規(guī)定實施審計項目,確保審計工作的質量和準確性。
審計機關審計人員應當嚴格遵守職業(yè)道德和職業(yè)操守,依法、規(guī)范、獨立地完成審計工作。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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