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fā)《進一步完善上海市
財政科研項目經費“包干制”
試點方案》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改革完善中央財政科研經費管理的若干意見》(國辦發(fā)〔2021〕32號)以及《關于進一步深化科技體制機制改革 增強科技創(chuàng)新中心策源能力的意見》(滬委辦發(fā)〔2019〕78號)等文件精神,加快推動本市財政科研項目經費“包干制”試點工作,市科委會同市財政局研究制定了《進一步完善上海市財政科研項目經費“包干制”試點方案》,現(xiàn)正式印發(fā),請遵照執(zhí)行。
附件:進一步完善上海市財政科研項目經費“包干制”試點方案
上海市科學技術委員會
上海市財政局
2023年5月9日
進一步完善上海市財政科研項目經費
“包干制”試點方案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市委、市政府關于深化財政科研項目經費改革精神,進一步探索更加符合科研規(guī)律的經費管理機制,賦予科研人員更大的經費使用自主權,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改革完善中央財政科研經費管理的若干意見》(國辦發(fā)〔2021〕32號)以及《關于進一步深化科技體制機制改革 增強科技創(chuàng)新中心策源能力的意見》(滬委辦發(fā)〔2019〕78號)、《上海市財政科研項目專項經費管理辦法》(滬財發(fā)〔2023〕4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本市前期試點工作開展實際,上海市科學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市科委”)、上海市財政局(以下簡稱“市財政局”)共同制定進一步完善財政科研項目經費“包干制”試點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標
財政科研項目經費“包干制”是擴大科研項目經費管理自主權的重要舉措之一,為進一步深化科研領域“放管服”改革,推動建立符合科技創(chuàng)新規(guī)律的科研經費管理模式,繼續(xù)推進本市自然基金項目科研經費包干制試點,在“啟明星”“優(yōu)秀學術帶頭人”項目和軟科學項目中推行經費“包干制”試點,在從事基礎性、前沿性、公益性研究的獨立法人機構探索開展經費“包干制”試點,賦予科研單位和創(chuàng)新團隊更大的科研經費使用自主權,建立更加符合科技創(chuàng)新規(guī)律的經費管理制度,切實減輕科研人員負擔,調動科研人員積極性,激發(fā)社會創(chuàng)新活力,提升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益,為建設具有全球影響力的科技創(chuàng)新中心提供有力支撐。
二、基本原則
(一)堅持以人為本。以激勵、信任為出發(fā)點,最大限度簡化經費使用過程中的管理環(huán)節(jié),給予科研人員充分信任,增強科研人員成就感、獲得感。
(二)堅持分類實施。根據不同項目類型、不同創(chuàng)新主體的特點和科技創(chuàng)新工作規(guī)律,分類試點,確?!鞍芍啤卑l(fā)揮實效。
(三)堅持績效導向。探索建立科研經費管理、績效管理與誠信體系建設協(xié)調推進的制度體系,強化績效目標管理,發(fā)揮績效評價對財政科研經費使用的導向作用。
三、試點范圍
自2023年起,進一步擴大“包干制”試點范圍,將“啟明星”和“優(yōu)秀學術帶頭人”項目、“軟科學”項目、“基礎研究特區(qū)”項目、“揭榜掛帥”項目及部分獨立法人研究機構等納入試點范圍,試點期限為3年。
(一)上海市自然科學基金項目
將上海市自然科學基金的部分項目納入試點范圍。
(二)上海市“啟明星”和“優(yōu)秀學術帶頭人”項目
將“啟明星”和“優(yōu)秀學術帶頭人”項目納入試點范圍。
(三)“軟科學”項目
將上海市軟科學項目中的青年和自選項目納入試點范圍。
(四)“基礎研究特區(qū)”項目
開展“基礎研究特區(qū)”試點,探索“協(xié)議資助 負面清單”科研經費管理模式。
(五)“揭榜掛帥”項目
在集成電路、生物醫(yī)藥、人工智能等領域的揭榜掛帥科研項目納入試點范圍,探索“預算 負面清單”科研經費管理模式。
(六)獨立法人研發(fā)機構
在集成電路、生物醫(yī)藥、人工智能等領域遴選一批從事基礎性、前沿性、公益性研究的獨立法人研發(fā)機構,雙方簽訂合同并約定研發(fā)目標和經費支持額度,開展經費“包干制”試點。
四、試點內容
(一)實施定額資助
上海市自然科學基金項目、“軟科學”項目、“啟明星”和“優(yōu)秀學術帶頭人”項目采取定額方式資助,項目申請人不再編制項目預算。揭榜掛帥項目根據發(fā)布指南的榜單要求,簽訂任務合同并明確經費支持額度。獨立法人研發(fā)機構和“基礎研究特區(qū)”項目由科研機構提出可考核的績效目標及相應的資金預算,并在雙方簽訂合同時明確資助周期內資金年度撥付計劃及資金使用要求,按照合同約定進行年度預算資金撥付及經費管理。
(二)實行經費負面清單管理
項目單位和項目團隊不得將“包干制”項目經費用于捐贈、投資、贊助、罰款、償還債務及支付在職人員學歷性教育經費等支出;不得通過虛構經濟業(yè)務(如測試、材料、租車、會議、差旅、餐費、交通、印刷等業(yè)務)、編造虛假合同、使用虛假票據套取資金;不得通過虛列、偽造人員名單等方式虛報冒領勞務費、專家咨詢費;不得通過虛構合作、協(xié)作等方式違規(guī)轉撥、轉移項目經費;不得截留、挪用、侵占科研項目經費。不得列支個人或家庭費用;不得全部列支設備費;不得列支基建費用;不得列支辦公設備和材料費用;不得用于與試點項目研究無關的支出;不得用于其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guī)、違背科學共同體公認道德等行為的支出。
(三)經費使用管理實行法人負責制
試點單位是項目經費管理的直接責任主體,應建立與試點項目相適應的內部經費管理辦法,并報市科委備案,確保項目經費“放得開、管得住”。切實履行管理主體責任,規(guī)范項目經費管理,對項目經費支出等情況進行認真審核,對經費決算報表內容的真實性、完整性、準確性負責,并協(xié)助有關部門做好項目經費的監(jiān)督檢查及績效管理等工作。經費在不違反“負面清單”前提下,試點單位和項目負責人根據實際需要自主決定、統(tǒng)籌使用與科研項目相關支出。項目完成后,項目負責人根據實際使用情況編制項目經費決算。
(四)建立結果導向的績效評價機制
試點單位承擔的項目實施期滿后,由市科委、市財政局按照項目任務書/合同約定對其開展一次性綜合績效評價,項目經費100萬元(含)以上的委托第三方會計師事務所出具審計報告,100萬元(不含)以下的可由項目承擔單位出具項目經費決算報表,嚴格逐項考核結果指標完成情況,對績效目標實現(xiàn)程度作出明確結論,評價結果作為后續(xù)支持和考核獎懲的重要依據。
(五)實施項目負責人承諾制
項目負責人(獨立法人研發(fā)機構法人)作為科研項目資金使用第一責任人,對項目資金使用的真實性、合法性、合規(guī)性和相關性負責;簽署承諾書,代表研究團隊(獨立法人研發(fā)機構)承諾遵守科研倫理道德和作風學風誠信要求、經費全部用于本項目研究工作,不發(fā)生違背科學共同公認道德以及套取、挪用等違法違規(guī)行為;違反科研誠信承諾的,將按照本市科研誠信等管理的有關規(guī)定處理。
五、試點管理
(一)分類管理
1.上海市自然科學基金項目“包干制”試點按照試點方案要求和《上海市科技計劃項目管理辦法》《上海市自然科學基金管理辦法》等相關規(guī)定管理。
2.上海市“啟明星”和“優(yōu)秀學術帶頭人”項目按照試點方案要求和《上海市科技計劃項目管理辦法》《上海市優(yōu)秀科技創(chuàng)新人才培育計劃管理辦法》等相關規(guī)定管理。
3.上海市軟科學研究青年項目和自選項目按照試點方案要求和《上海市科技計劃項目管理辦法》等相關規(guī)定管理。
4.“揭榜掛帥”項目按照試點方案要求和《上海市科技計劃項目管理辦法》和“揭榜掛帥”項目申報指南要求等相關規(guī)定管理。
5.納入“包干制”試點范圍的獨立法人研發(fā)機構,按照試點方案要求,由市科委會同市財政局,按照“一機構一策”的原則遴選,一般應具備以下條件:
(1)在上海市注冊的獨立法人單位;
(2)面向科技創(chuàng)新中心建設的集成電路、生物醫(yī)藥和人工智能等本市重點發(fā)展領域,從事基礎性、前沿性、公益性研究;
(3)集聚戰(zhàn)略性科技創(chuàng)新領軍人才領銜的高水平創(chuàng)新團隊,具備業(yè)內領先的研發(fā)實力,同時能夠引入社會資本,與產業(yè)對接緊密;
(4)單位內部治理結構健全、風險可控;
(5)單位能夠圍繞試點工作制定并完善單位財務、資產、政府采購、績效評價等內部管理制度和實施辦法,能夠切實履行監(jiān)督檢查責任。
(二)各方職責
1.市科委。
負責與市財政局共同制定“包干制”試點方案。根據財政預算編報要求,組織編報“包干制”試點專項經費預算。負責預算執(zhí)行情況的監(jiān)督檢查,組織績效評價管理等工作。
2.市財政局。
負責與市科委共同制定“包干制”試點方案,批復“包干制”經費預算。會同市科委對“包干制”項目開展績效評價,評價結果作為后續(xù)支持的重要依據。
3.試點單位。
作為項目經費使用的直接責任主體,對項目經費使用的合規(guī)性、合理性、真實性和相關性承擔法律責任。對本單位“包干制”項目執(zhí)行和經費使用承擔監(jiān)督管理責任。負責建立、健全本單位內部控制體系,強化內部流程控制,制定并完善本單位財務、資產、大型科學儀器管理、政府采購、績效評價等內部科研和“包干制”經費管理制度并報市科委備案。負責對試點項目經費實行獨立核算、專款專用、不得挪用,確保經費使用規(guī)范、安全、高效。主動接受相關部門的監(jiān)督檢查及績效管理等。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強統(tǒng)籌協(xié)調。市科委與市財政局等相關部門建立聯(lián)動工作機制,加強對試點工作的統(tǒng)籌協(xié)調和監(jiān)督管理,及時總結經驗,建立動態(tài)調整工作機制,克服試點過程中遇到的困難問題,推動試點工作穩(wěn)步實施,持續(xù)優(yōu)化“包干制”經費管理。
(二)加強監(jiān)督評價。為確保工作實效,各相關單位在試點過程中對出現(xiàn)的問題及時向市科委、市財政局反饋。市科委、市財政局2026年組織對“包干制”試點工作開展效果評估,為下階段推廣奠定基礎。
(三)加強履約管理。市科委對試點單位、試點項目等信息按規(guī)定進行公開,接受社會監(jiān)督。試點單位應在單位內部公開項目經費決算和項目結題/成果報告,接受單位內部監(jiān)督。市科委對存在截留、挪用、侵占項目經費、違反承諾書等違規(guī)違法行為的,將作出處理或移送有關部門處理,取消試點單位和項目負責人“包干制”試點,并將有關情況納入科研誠信管理。
(四)加強宣傳引導。市科委、市財政局組織開展“包干制”試點工作的政策宣傳,為試點工作順利實施營造良好社會環(huán)境。各試點單位要加強內部宣傳和培訓,精心組織并推動試點工作高效開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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