軟件企業(yè)的軟件產品,需要執(zhí)行“企業(yè)標準”自我聲明嗎?如果沒有是否屬于“無標產品”?
國庫司答復
軟件企業(yè)的軟件產品如果有國家強制標準,必須執(zhí)行強制標準。如果沒有國家強制標準,具體需求標準由采購人制定,但不屬于“無標產品”。
問
信息安全軟件開發(fā)服務項目,如果專門面向小微企業(yè),有一家投標人前來參加投標,但投標人不是軟件開發(fā)商,只是代理商負責投標的,則中小企業(yè)聲明函中承接單位指的軟件開發(fā)商,還是投標人(代理商)?
國庫司答復
一般而言,政府采購服務項目不允許代理商投標。在專門面向小微企業(yè)的服務采購項目中,服務應當由小微企業(yè)承接,并出具《中小企業(yè)聲明函》,聲明承接服務的企業(yè)為小微企業(yè)。
問
政府采購項目,如消防項目或軟件開發(fā)項目中,是否可以將服務團隊人員具有相關證書作為加分項或評審因素?
國庫司答復
評審因素的設定應當與供應商所提供的貨物和服務質量相關。服務團隊人員具有相關證書,若與采購的貨物和服務質量相關,可以作為評審因素。
問
102號令明確工程和服務打包的項目不得納入政府購買服務范圍,那么貨物及其配套的安裝服務,類似網課資源、軟件、網絡平臺及其配套網關設備和安裝、調試、運維服務可以打包作為政府購買服務項目嗎?
國庫司答復
貨物配套的安裝服務屬于供應商的售后服務,從屬于貨物采購,二者之間不是貨物和服務打包。政府購買服務中,承接主體提供服務往往需要借助一些物品,這些物品由承接主體負責提供,二者之間也不是貨物和服務打包。
問
在某軟件開發(fā)服務外包項目中,某公司通過公開招標中標并簽署合同,但在合同履行時該公司委托其控股的子公司提供服務,人員均為子公司的員工。請問國庫司領導,此情形是否屬于法規(guī)禁止的轉包行為?
國庫司答復
該公司中標后應當以自己的名義與采購人簽訂采購合同,不能以子公司名義簽訂采購合同。上述行為是否屬于轉包行為,應當根據(jù)采購項目的具體情況進行判斷。
問
軟件運維服務,如果按品目劃分就屬于同一個品目,但是不同的軟件屬性不同、功能不同、技術要求不同,如行政類軟件與業(yè)務類軟件、黨建類軟件與一般政務類軟件、日常業(yè)務類軟件與專項業(yè)務類軟件等,是否可以按類別劃分并分別計算是否達到分散采購限額標準或公開招標數(shù)額標準?
國庫司答復
對于同一品目或類別的采購項目,采購人可以按照有利于項目實施的原則劃分,按照采購項目的預算金額判斷是否達到分散采購限額標準或者公開招標數(shù)額標準。同一品目或類別的采購項目可以合并執(zhí)行的,原則上不得拆分,以避免規(guī)避政府采購或公開招標。
問
“指定軟件”包括承載電子化政府采購活動的平臺軟件嗎?如果包括,通過交易中心的平臺要購買電子加密狗,屬于“(五)要求供應商購買指定軟件,作為參加電子化政府采購活動的條件”嗎?
國庫司答復
38號文中所清理的軟件是指一些工具型軟件,但是,類似CA認證、電子加密狗等身份認證不是軟件,而是電子化采購活動中供應商身份證明的介質,不屬于38號文禁止的范圍。
問
系統(tǒng)開發(fā)服務項目,中標人向其他設備商采購一些硬件甚至是一些零部件,或向其他軟件商采購軟件授權,屬于分包嗎?
國庫司答復
中標供應商履行合同時,經常需要將部分合同內容交給給第三方承擔,或者向第三方采購原料、材料、配件、服務等。凡是第三方就其承擔的合同內容向采購人承擔責任的都屬于分包,此時中標供應商也同時就分包內容向采購人承擔責任。凡是第三方不向采購人承擔責任,而僅向中標供應商承擔責任的就不屬于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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